村民私自建桥方便群众,一家18口人都被判刑!
【1】
(资料图)
近日,吉林省一村民黄德义未经审批私搭浮桥被判刑一事引发关注。
黄德义是吉林省白城市洮南市瓦房镇振林村人,在洮儿河边长大。振林村、安全村以及附近其他许多村落,都位于洮儿河两岸。
多年来,洮儿河是村民生产生活的母亲河,但也让村民的日常通行极为不便。
村民黄德义一家一直都以在河上摆渡为生,许多村民去种地或者是到别的村走亲戚都是靠黄德义一家摆渡过河的。
原本在黄德义父亲那一代家里持有一艘木船。90年代,黄德义出钱造了三条铁皮船,连在了一起,和哥哥一起摆渡。但是三条铁皮船的运载量也非常有限。
2014年,黄德义就想了一个一劳永逸的办法,他花13万焊了13 条铁皮船,用木板连在了一起,搭成了一座固定的浮桥。
这座浮桥可以随水面的宽窄调整长度,汛期水太大或者是冬天结冰了,桥还可以从水面上撤下来,非常的灵活。
浮桥搭好之后,不仅能够走人和牲畜,还能够走车,上桥的车缴一点费用。过桥费收费标准是小车 5 块钱,大车 10 块钱。
按照村民黄德义的说法,浮桥建成后,市水利局就来罚款,一年罚款1万元。罚款了2万元后,直到2017年,黄德义这一家人就不给钱了。2018年10月,市水利局以非法建桥为由处罚并强制拆除了浮桥。
2019年2月,黄德义被洮南市公安局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1号,洮南市法院作出了一审判决,判处黄德义有期徒刑两年,缓刑两年。此后,他的18位家人、亲戚也被采取了刑事措施。
【2】
法院判决下来后,黄德义迷茫了,逢山开路,遇水搭桥是自古的规矩,怎么到我这就成了犯罪了?
周边的老百姓也迷茫了,桥没了,去河对岸种地要多绕行70多公里,绕行太远,趟河过去又危险,河对面的地咋种、亲戚咋串?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所以认定此罪的前提是,有人故意实施了影响社会稳定的负面行为,且给他人造成了困扰。
但从现在的信息来看,村民黄德义修建浮桥并没有牟利,而且可能也会亏不少钱。同时,根据媒体报道该桥在修建以来发生过安全问题,事实上这座桥反而便利了当地群众的生产生活。
在如此便民利民的情况下,让修桥的村民受到这样的惩罚,显然是老百姓难以接受的。
有不少法学家的专家都曾建议删掉寻衅滋事罪,因为在司法实践中,寻衅滋事罪总是被当做口袋罪,任何找不到理由定罪的情况下,公权力机关都会倾向于把公民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3】
与此同时,我国公路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随意收取过路过桥费;个人修桥需要报批,不得私自建设。
但这是拆桥的理由吗?浮桥被拆后,群众的出行难题就不解决了吗?
如果事情发生之初,就对建桥收费的村民批评教育,告知私自建桥的危害,普及法律知识,积极主动、合法合规的来解决村民出行的需求,很难吗?
同样的,村民出行难的问题并非一天两天,这么多年,过河难的现实问题就摆在眼前,却始终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和解决,反而年年的罚款没落下过。
罚款一没交,第二年就把桥拆了!让人搞不懂的操作!
你和他讲法律,他和你耍流氓;你和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
不积极解决群众迫切的出行需求,反而只是纠结违不违法,罚不罚款。这种只执法不办事的懒政只会让政府越来越丧失民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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